新闻中心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力破体育课时被占用等问题

———— 发布时间:2022-04-19    编辑:视之窗  阅读次数:0 ————

2022年4月18日,体育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去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二审稿更加积极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体育事业的新要求与新期待,并针对多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了规定。那么,《体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究竟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呢?





取消国家体育节,设立体育宣传周

一审稿第八条曾将每年的8月8日(即全民健身日)设置为“国家体育节”,并应发了社会热议。而作为对于社会关切的回应,此次二审稿将一审稿第八条整体移动至第十五条,取消了“国家体育节”的表述,并将全民健身日所在的那一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





保障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保护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一审稿的一大特征。而此次二审稿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如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第二十九条新增第二款规定“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第八十一条新增第二款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强调学校应提供充分的体育课程及资源

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此外还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一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并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但根据征求意见以及学校体育的现状,学校体育工作者不应仅仅满足于解决体育课“有无”的问题,而是需要解决体育课、体育资源是否充分、齐备的问题,特别是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受到监管政策影响的情况下。因此,二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特别作了调整,规定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增设“体育产业”章节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体育产业不断涌现出新的业态,带来了许多治理难题。而现行《体育法》缺乏对于体育市场、体育产业的规定,人们希望立法机构在修法的过程中能够增设相应条款。一审稿公布后,我们发现一审稿并未设置独立的章节,仅在第十条等有限条款中提及了体育产业的有关内容。为此,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作为对于社会关切的回应,此次二审稿特别增设了“第七章 体育产业”章节,并就体育服务、体育制造、职业体育制度建设、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等关键问题做出了规定。


另外,体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等内容。


视之窗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Copyright 2019 © 北京视之窗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2002731号